纪委书记要牢记,执纪审批要缜密; 线索处置在案管,承办受理要批准; 谈话函询轻处理,主官问题要报批; 初步核实有情况,最终结果要审批; 立案审查和结案,三个环节要同意; 案件审理是关键,违纪定性合程序; 监督管理是重点,内外疑点管到底。 新年伊始,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 根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也就是说,在整个监督执纪的六个环节中,都离不开纪委书记的批准、审批和向纪委书记报告,即都要征得纪委书记的同意,还是批准的意思。 (说明一下,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纪委书记还是纪检组长,人们习惯上都会把他们当成纪委书记看;就好像王岐山书记在今年两会上说的不管什么单位,人们都会说成政府一样,异曲同工罢了。) 以前看了很多学习《规则》的办法,虽然总结的很好,但总是记不住,笔者归纳了一下,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没有一条明显主线把所有的条款贯穿起来。 如果确定了纪委书记(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这个主角和他的同意(批准、审批和报批)这条主线,就可以快速地把学习掌握《规则》各个环节连起来。 因为所有的监督执纪工作都要围绕纪委书记来开展,相关部门如信访、案管、监督、审查、审理等根据纪委书记批准的方案,按照各自的分工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就像中医看病号脉一样,通过望闻问切,步步深入,最后把问题找出来,做到一目了然。 笔者统计了一下,在《规则》中,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的有六大块(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监督管理)十条,共11项工作。其中的8项在涉及党员严重违纪时,是一定要报纪委书记批准的;如有突发情况,还有3项需要报批(审理中的补证、监管中审查人员违规及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简称8+3批准法。 一、线索处置方面有两条,2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14条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第17条中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谈话函询中有一条,1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18条中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初步核实工作有一条,1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同意 第24条中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立案审查有两条,3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26条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27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第38条中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五、审理过程有一条,1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41条中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以上8条一定需要纪委书记批准、审批或报批。 六、有突发情况,有3项工作需要报纪委书记批准 1、审理1条. 第40条审理工作程序第4款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2、监督管理工作有2条。 第46条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51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熟悉了纪委书记的11个批准,可以说就基本上掌握了《规则》的步骤,简便易学。